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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信息协会石文化专业委员会章程  中国文化信息协会石文化专业委员会入会条例

中国文化信息协会石文化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文化信息协会石文化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中国文化信息协会石文化专业委员会以关心支持参与中国石文化事业的普及和发展为基本思想。由中国文化信息协会发起成立,并隶属于中国文化信息协会,对中国石文化进行研究开发的专业组织。

第三条 中国文化信息协会石文化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倡导、团结、组织、协调全国石文化团体和个体的联络与活动,共同推动中国石文化的进步与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中国文化信息协会石文化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在中国文化信息协会的指导下,致力于中国石文化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促进国内、国际的合作交流,召开石文化研讨会,编辑专业书刊,设立专业鉴赏评估机构,调查全国各地石资源分布状况,参与石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组织培训专业人才,在中国文化信息协会的统一规划下组织、参与、承办国内、国际展览和学术交流及参加专业组织和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拥护中国文化信息协会章程及本会章程,认同中国文化信息协会石文化专业委员会宗旨,热爱石文化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个人、机构、团体、组织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或会员单位。申请入会者必须填写《会员登记表》送交有关材料,经会员介绍或会员单位推荐,经本会报中国文化信息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由常务 委员会授权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凡本会会员可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博览会、学术会,优先获得本会有关资料、信息,优先获得本会帮助、奖励,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会员有义务参与本会活动,有义务为本会提供有关专业信息与学术成果,有义务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有义务宣传中国文化信息协会和本会的章程、宗旨,扩大中国文化信息协会和本会的影响,有义务按时交纳会费、信息服务费以及国家批准交纳的有关经费。对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本章程、严重损害中国文化信息协会和本会声誉及利益的会员,经本会报中国文化信息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中国文化信息协会石文化专业委员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会同中国文化信息协会同期召开会员大会,推荐委员会委员,并由委员会推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人选,报中国文化信息协会审批。本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 若干人,另聘名誉主任委员23人、名誉副主任委员若干人、顾问若干人。

第十条 经中国文化信息批准,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委员会通过,报中国文化信息协会审批聘用。

第十一条 本会经中国文化信息协会报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定期出版刊物及相关信息资料、学术资料。

第五章 经费与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有关个人、企业、团体组织、基金会对石文化专业委员会的赞助。

(三)在中国文化信息协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社会咨询服务和社会教育培训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十三条 本会在中国文化信息协会的统一计划安排下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四条 本会收入除交中国文化信息协会管理费外,其余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能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会在具备条件时经中国文化信息协会批准争取国际间交流,举办国际性展览。

第十七条 章程修改及解释权归本会全体会员会议。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会制定,经中国文化信息协会批准后试行。本会成立后,由全体会员会议通过,并报中国文化信息协会批准后生效。

 



 

 

中国文化信息协会石文化专业委员会入会条例

 

中国文化信息协会石文化专业委员秘书处于2002328日根据本委员会章程制定


 

总则

本会全称“中国文化信息协会石文化专业委员会。本委员会以关心支持参与中国石文化事业的普及与发展为基本思想。由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的中国文化信息协会发起成立的对中国石文化进行研究开发的专业组织。在石文化领域内吸收接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

范    围

1、本委员会在石文化及相关领域吸收会员。该领域包括:重要石文化社团、赏石家、石文化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与石文化相关的生产、交易、经营单位和个人。如博物馆、建筑设计、装饰设计研究单位和企业、园林部门、石雕石刻、各地名砚、印章石玩、山石、水石、石建筑、石造像、摩崖碑刻、文房四宝、石玩几案桌架盆托、矿石、化石、宝玉石、石材厂商、旅游机构及各界知名人士,以及热心石文化的新闻媒体。

2、本委员会吸收会员范围:学术界、艺术界、工商企业界、政界及其它方面具备资格者。

3、本会吸收委员会会员的基本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本会吸纳委员会会员无民族、信仰、性别、年龄、职业等限制。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本委员会会员享有如下基本权利:

(1)参预、监督本委员会常务工作权利;

(2)选举和被选举为本会委员及领导职务的权利;

3)进入本委员会网站“中国石文化”发表文章的权利;

(4)向本委员会申报科研项目,申请学术资助的权利;

(5)申请参加本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6)自由退会的权利。

2、本会会员应尽如下义务:

(1)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2)维护本委员会荣誉、扩大本委员会影响,为本委员会积极发展会员的义务;

(3)及时向本委员会通报各地石文化活动信息的义务;

(4)接受本委员会委托,积极协助本会开展学术文化活动的义务;

(5)积极向本委员会会刊供稿及帮助组稿的义务。

细则

申请入会资格认定

1、团体会员:申请成为本委员会会员须具备如下资格:

(1)从事石文化研究或相关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暨相应系所;

(2)与石文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3)与石文化相关的社会团体;

本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的成员没有自动成为个人会员的资格。

2、个人会员:申请成为个人会员须具备如下资格:

(1)从事石文化活动并有相应成果及突出成就者;

(2)经常参加本委员会下设机构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者。

入会方法

1、申请入会方法

相关单位、个人向本委员会提出申请(由1名委员或2名会员推荐),本会发给“申请入会登记表”申请者填写后寄交本会审核。

寄交登记表时须另附如下材料:

(1)团体会员: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个人会员:个人在石文化方面的成果(文字、图片)、证书样本或相应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正式登记

(1)通过审核,本委员会通知申请者办理正式登记手续;

(2)申请者接通知后,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另寄/交本人小2吋彩色免冠照2张;

(3)本委员会发给相应会员证书或证件。团体会员如需正式悬挂本委员会员单位统一标牌者,另行与本委员会签定相关协议。

会费标准如下:

1、团体会员人民币叁仟元/年;

2、个人会员:入会费100元、工本费20元、3年会费30元,共计150元,3年以后愿继续保留会员资格者每年交纳会费10元。终身会员会费500元。

其它说明

1、本委员会会员证每三年进行一次年检注册,未注册者无效。

2、对于违犯国家法律,违反本委员会章程及本条例规定给本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会员,本会有予以除名的权利。

3、本委员会拥有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

 


会费汇号

邮政开户局:1000086 账号:601000086200709559 户名:佟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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